牛弘股票配资 *ST高鸿虚增营收 12.5亿定增欺诈发行由华融证券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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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5-08-15 22:44    点击次数:185

    牛弘股票配资 *ST高鸿虚增营收 12.5亿定增欺诈发行由华融证券保荐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3日讯 *ST高鸿(000851.SZ)8月8日晚间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ST高鸿于2025年8月8日牛弘股票配资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公告显示,经查,*ST高鸿长期开展无商业实质的笔记本电脑等“空转”“走单”业务,大幅虚增收入和利润,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拟对相关责任主体罚款1.6亿元,对配合造假的第三方罚款700万元。*ST高鸿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中国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公告显示,*ST高鸿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24.52亿元、24.20亿元、32.59亿元、56.34亿元、24.83亿元、18.05亿元、7.35亿元、3.94亿元,占各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34%、28.27%、26.97%、35.18%、49.38%、35.38%、21.11%、10.72%、6.65%;分别虚增营业成本6.93亿元、24.49亿元、24.18亿元、32.46亿元、56.12亿元、24.68亿元、17.96亿元、7.32亿元、3.8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67.36万元、243.88万元、242.24万元、1,282.80万元、2,190.52万元、1,542.38万元、894.46万元、370.74万元、788.21万元,占各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42%、1.44%、0.99%、13.56%、64.88%、11.35%、22.11%、6.44%、0.50%。

    *ST高鸿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2018年至2020年虚假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数据。2021年4月,证监会批准*ST高鸿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募集资金总额为12.50亿元。*ST高鸿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欺诈发行。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ST高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谢金印、曾畅为保荐代表人。华融证券在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中表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ST高鸿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5亿元罚款。二、对付景林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罚款。三、对丁明锋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四、对曹秉蛟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五、对高岭、段茂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六、对刘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罚款。七、对张新中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八、对侯玉成、姚印杰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罚款。九、对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付景林作为高鸿股份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知悉、组织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江庆作为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组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与高鸿股份构成共同违法,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丁明锋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组织、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付景林、江庆各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明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62号)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先生、丁明锋先生、曹秉蛟先生、段茂忠先生、张新中先生、刘红云女士、侯玉成先生、姚印杰先生、高岭先生、江庆女士: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鸿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高鸿股份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高鸿股份通过参与、组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高鸿股份通过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年至2021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高鸿科技)参与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江庆组织开展的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该业务供应商和客户均由江庆联系撮合,业务资金、合同、物流单据流转形成闭环,无实际货物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上述虚假业务导致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24.52亿元、24.20亿元、30.63亿元、56.34亿元、24.80亿元、18.05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6.93亿元、24.49亿元、24.18亿元、30.60亿元、56.12亿元、24.68亿元、17.9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67.36万元、243.88万元、242.24万元、305.11万元、2,190.52万元、1,234.19万元、894.46万元。

    (二)高鸿股份通过组织开展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8年和2020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高鸿数据)和高鸿恒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高鸿恒昌)组织开展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导致高鸿股份2018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96亿元、308.19万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1.86亿元、0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977.69万元、308.19万元。2022年和2023年,高鸿股份及其子公司高鸿数据、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高鸿鼎恒)、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高鸿鼎远,高鸿鼎恒子公司)组织开展服务器、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导致高鸿股份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7.35亿元、3.94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7.32亿元、3.8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70.74万元、788.21万元。综上,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24.52亿元、24.20亿元、32.59亿元、56.34亿元、24.83亿元、18.05亿元、7.35亿元、3.94亿元,占各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34%、28.27%、26.97%、35.18%、49.38%、35.38%、21.11%、10.72%、6.65%;分别虚增营业成本6.93亿元、24.49亿元、24.18亿元、32.46亿元、56.12亿元、24.68亿元、17.96亿元、7.32亿元、3.8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67.36万元、243.88万元、242.24万元、1,282.80万元、2,190.52万元、1,542.38万元、894.46万元、370.74万元、788.21万元,占各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42%、1.44%、0.99%、13.56%、64.88%、11.35%、22.11%、6.44%、0.50%。

    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高鸿股份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2018年至2020年虚假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数据。2021年4月,证监会批准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募集资金总额为12.50亿元。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欺诈发行。

    付景林2003年5月起任高鸿股份董事长,2003年5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0月至2023年4月任总经理,在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付景林全面负责高鸿股份生产经营及整体发展战略,知悉高鸿科技参与的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为纯通道业务,未对该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组织实施了高鸿数据和高鸿恒昌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未对高鸿股份及其子公司组织开展的虚假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丁明锋2013年3月至2024年7月任高鸿股份财务总监,2018年12月至2024年7月任董事会秘书,2015年7月至今任高鸿股份副总经理,在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丁明锋负责公司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知悉高鸿科技参与的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为纯通道业务,审批了该业务的资金付款申请,具备了解虚假贸易业务模式的渠道,但未对该业务实质保持审慎关注;组织开展服务器、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作为分管高鸿鼎恒的副总经理和高鸿鼎恒法定代表人,具备了解虚假贸易业务模式的渠道,但未对该业务实质保持审慎关注。

    曹秉蛟2017年5月至2022年4月任高鸿股份董事,2013年5月至2024年7月任高鸿鼎恒董事,在高鸿股份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曹秉蛟系南京庆亚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知悉高鸿科技相关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作为高鸿股份董事,未对相关收入确认提出异议;曹秉蛟作为高鸿鼎恒董事,接受高鸿鼎恒总经理江庆委托,管理虚假贸易业务,审批资金付款申请,其违法行为与高鸿股份2022年和2023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段茂忠2017年9月至2024年4月任高鸿股份监事会主席,在高鸿股份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段茂忠具有财会专业及审计工作背景,曾参与高鸿股份“空转”“走单”及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排查工作,有条件和渠道关注及识别涉案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的异常性,但未对涉案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张新中2012年5月至2023年4月任高鸿股份副总经理、2023年4月至今任高鸿股份总经理,在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张新中具有笔记本电脑相关业务、审计工作等背景,多次阅批关于“空转”“走单”及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排查的工作文件,有条件和渠道关注及识别涉案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的异常性,但未对涉案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刘红云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任高鸿股份董事,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任高鸿股份监事,在高鸿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刘红云具有审计工作背景,曾参与高鸿股份“空转”“走单”及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排查工作,有条件和渠道关注及识别涉案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的异常性,但未对涉案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侯玉成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任高鸿股份监事,在高鸿股份2021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侯玉成有分管高鸿数据及其子公司高鸿科技的工作背景,应当知悉涉案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但未对涉案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姚印杰2022年4月至今为高鸿股份董事,在高鸿股份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姚印杰作为高鸿股份董事和高鸿鼎恒财务负责人,知悉、参与高鸿鼎恒和高鸿鼎远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审批高鸿鼎恒和高鸿鼎远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和资金付款申请。

    高岭2016年5月至2021年12月担任高鸿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负责高鸿科技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高岭为完成业绩考核目标,主导高鸿科技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其违法行为与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江庆为曹秉蛟配偶,南京庆亚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明知涉案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对于高鸿股份而言属于“空转”“走单”贸易业务,将导致高鸿股份业绩虚高,仍主动联系高鸿科技开展合作,将其纳入该贸易业务链条,其行为与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共同违法,应当受到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高鸿股份的发行文件、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一是高鸿股份披露的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高鸿股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付景林、丁明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秉蛟、段茂忠、张新中、刘红云、侯玉成、姚印杰、高岭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江庆与高鸿股份构成共同违法。

    二是高鸿股份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上述欺诈发行行为,付景林、丁明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秉蛟、段茂忠、刘红云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一、对高鸿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1.对高鸿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1)对付景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2)对丁明锋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3)对曹秉蛟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4)对高岭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5)对段茂忠、张新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6)对刘红云、侯玉成、姚印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罚款。2.对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二、对高鸿股份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1.对高鸿股份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即处以1.25亿元罚款。2.对付景林处以250万元罚款。3.对丁明锋处以200万元罚款。4.对曹秉蛟处以150万元罚款。5.对段茂忠、刘红云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一、对高鸿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5亿元罚款。二、对付景林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罚款。三、对丁明锋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四、对曹秉蛟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五、对高岭、段茂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六、对刘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罚款。七、对张新中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八、对侯玉成、姚印杰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罚款。九、对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付景林作为高鸿股份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知悉、组织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江庆作为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组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与高鸿股份构成共同违法,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丁明锋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组织、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付景林、江庆各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明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深交所: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8月8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62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显示,你公司通过参与、组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2018年至2020年虚假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构成欺诈发行。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将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我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我所将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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